2010年4月27日 星期二

借據範本

借據範本

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

  茲因債務人(以下簡稱乙方)周轉需要,向債權人(以下簡稱甲方)借款,並提供不動產擔保設定抵押權予債權人,經雙方同意訂立下列各項條款,以資遵守:

一、甲方借給乙方新台幣□佰□拾萬元整,當場以現金全數交乙方親自收訖無誤。

二、乙方開給甲方面額新台幣□佰□拾萬元整,之□票□張,乙方並提供所有不動產(如後權狀影本)向主管地政機關辦理第□順位設定抵押擔保。

三、借款期限: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民國□□年□月□□日止,期限屆滿之日,應全數清償,債權人出示塗銷資料為據。

四、本合約期限屆滿,乙方不為清償時,本擔保之不動產願逕受法院強制執行。至於甲方行使拍賣抵押物所需之費用及損失如:利息、遲延利息、實行抵押權費用(包括債權人聘請之律師費、訴訟費、規費)及違約金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全部損害賠償,全歸由債務人負全責,絕無異議。

  利息月利率百分之□,遲延利息百分之□,違約金以每萬每日□□元計算。

五、本借款所稱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均包括本抵押物其繼承人、受讓人、法定代理人、破產管理人、重整人、遺產管理人或債務清理人。

六、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或連帶債務人保證所提拱擔保物,完全為合法所有,並無法定抵押權或長期押租或一般租賃權或任何足以妨礙抵押權行使,減損抵押權價值之權利存在,若有不實,願受詐欺罪論處,並負責一切損害賠償。

七、義務人兼連帶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茲切實聲明,所提供擔保品,並非家屬賴以維生所必需財產,如家屬中有現役軍人,願拋棄軍人及其家屬優符條例第十條之權利,並放棄一切先訴抗辯權。

八、本約擔保物如全部或一部份因公用徵收,得領取補償價款時,抵押權人有權代理擔保提供人,直接請求領取,以抵償已到期或未到期之債務,債務人及擔保提供人均絕無異議,此項委任以本約為委任之證明,不另立委任狀。

九、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或連帶債務人所簽發或背書之支票及借據若有一張不兌現,其餘支票、本票或借據均視為全部到期,並同意自不兌現之日加算違約金,遲延利息。

十、本約所載,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或連帶債務人均願負連帶責任,即負單獨清償全部債務之責任,並願拋棄民法債篇第二十四節保證各法條內有關保證人之抗辯權及其他權利。

十一、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保證訂約前,未曾將本標的物出租他人,爾後如欲將所設定之房屋出租他人時,應先經債權人之同意,否則願負損害賠償及一切法律責任。

十二、倘因其他債務(包括各順位抵押權及普通債權)不履行,致遭法院查封拍賣時,本人無條件履行點交義務,倘本人因故不在場,任由債權人自由處置,絕無異議,並放棄一切先訴抗辯權。

十三、本契約與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其他特約事項:







          債 權 人:     (身分證字號:     )

          住   址:

          電   話:



          債 務 人:     (身分證字號:     )

          住   址:

          電   話:



          連帶債務人:     (身分證字號:     )

          住   址:

          電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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